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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方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2023年度方城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 方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网上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的通知 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网上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5日 方城县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拓宽当事人申请立案渠道,充分发挥网上立案功能,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方城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条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三条网上立案适用于民事起诉、刑事自诉、上诉、申请再审案件,行政起诉、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其他案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第四条【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五条【可容缺的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1)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六条【容缺材料的补交】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范围】凡依法属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八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处理方式】各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八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向申请人出具《方城县人民法院跨区协作立案材料接收凭证》。 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 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九条【网上立案的时限】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条【超时限管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后,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超期未完成的,系统将发送提示短信进行提醒。应加强管理督促,确保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首先凭有效身份证件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办理。 在河南省内注册的律师可以凭有效执业证号、手机号通过律师专用通道代理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应认真阅读网上立案须知,并在确认同意后方可填写或上传信息和材料。 第十三条网上立案平台自动提示填写或上传的信息内容和材料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有关信息和上传诉讼材料的,将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十四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由立案法官通过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立案法官工作平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网上立案平台实行全程留痕。 第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申请信息、材料,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申请信息和材料,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录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或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附件1: 方城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 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 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7.强制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8.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四、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五、继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3.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借据或相关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2.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3.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2.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3.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 方城县人民法院 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诉讼事务的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跨域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跨域诉讼服务是指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事务,从便利群众异地办理诉讼事项出发,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就近办理登记立案、材料收转、视频调解、远程开庭、文书领取等跨域诉讼服务。 第二章 跨域立案规范 第三条 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就近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跨区域、跨层级的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等案件的立案事务。跨域立案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办理。 第四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的,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负责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人员当场负责和管辖法院审核员联系对接,并通过移动微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同时负责将纸质立案材料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 第六条 协助法院对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当实时登录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数据包推送至管辖法院,管辖法院无特殊情况15分钟之内接收协助法院移送的跨域案件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并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正,并一次性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跨域视频辅助规范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跨域视频辅助服务,为当事人参与远程视频调解、在线庭审提供必要的辅助、帮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视频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视频指导和工作保障,原则上以辅导当事人利用其自有场所、自有设备登陆相关平台完成视频调解、在线庭审为主。当事人不具备相关智能设备操作能力的,利用本院具有相关设备的调解室、审判庭提供跨域视频服务。 第九条 当事人利用协作法院的设备和场所进行远程调解、庭审的,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协作法院取得联系,组织视频联调,排除技术障碍。调解、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作法院发送笔录,由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跨域材料收转规范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化材料(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证据等)的跨域收转服务,当事人不具备纸质材料电子转化或接收能力的,应视情形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一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代为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登记当事人信息,申请时间,电子材料名称等,核验无误的,将材料清单和收取的电子材料当场推送管辖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协作推送情况。 第十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及时负责接收材料,并将接收情况反馈协作法院;对接收的电子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即时联系协作法院,协调更正。 第十三条 因案件审理等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或不适宜电子化网络传输的,应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自行向管辖法院递交纸质材料。 第五章 跨域文书领取规范 第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为需要纸质文书的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诉讼文书的跨域领取服务。 第十五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登记当事人的申请时间、申领文书名称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指导当事人确认跨域管辖法院,并向跨域管辖法院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在我院当场领取纸质文书的,应下载打印管辖法院发送的文书电子版,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并将送达情况向管辖法院反馈。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办理跨域文书领取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将文书电子版直接发送至当事人;当事人申领纸质文书的,直接寄送至当事人确定的送达地址;经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案件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查询结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办理跨域事项的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时要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解答,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0日
· 关于印发《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0日 《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强化执行期限意识,加强执行工作规划化管理,切实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顽瘴痼疾,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首次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效率的原则具体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简易案件由速执组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普执组团队办理。 第二条 执行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财产查控、繁简分流、送达等工作。 【财产查控】 第三条 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查控后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局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每日登陆查看财产反馈信息。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封、冻结;线上不能采取控制措施的,按照案件繁简程度尽快流转至执行办案团队进行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刻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条 执行立案2日内,执行事务集约中心集中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 第五条 完成集中财产查控后,综合团队根据执行局繁简分流标准,区分识别“速执”或“普执”案件,确定管辖团队,并进行二次分案,确定具体的承办法官。 【线索核实】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执行法官应在接到线索后5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后,执行法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事项委托】 第七条 执行团队需要向其他法院办理事项委托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将相关材料提交执行指挥中心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在1日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催办、反馈。 【财产处置】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结算资金、收入等货币形式财产,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在3内依法划拨或者提取完毕。 第九条 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财产,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完毕后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十条 对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认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者评估报告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执行法官应在3日内审核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确定参考价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现程序,及时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挂网公示。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十六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均应组成合议庭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在30日内启动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第十八条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抵债的,应当指令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小组在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款全额缴纳后,执行法官应当及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买受人或承受人。 第二十条 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执行法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小组应当在拍卖成交(以物抵债)、税费缴纳完成后15日内办理拍品过户及交付工作。 【案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执行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款项到账15日内发放完毕。情况特殊需延期发放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起延期发放的申请,报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后应当进行查验,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核实无误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转账支付手续。 【执行期限】 第二十四条 简易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普通执行案件应当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第二十五条 对案情疑难复杂、需调查取证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报请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2、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期间; 3、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期间; 4、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的期间; 6、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 7、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期间。 【终本案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终本前三个月内必须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二十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案件归档】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予以归档。 【文书上网】 第三十一条 执行结案文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公布,但具有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执行法官应当于执行结案文书生效后30日内,将执行结案文书提交审务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 关于构建方城县 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30日 一、方城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一)为切实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共同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成立方城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法院主要领导,县委政法委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政协社法委、县发改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旅发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局、县信访局、县工商联、县国资公司等部门组成。 (二)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共同治理执行难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好共同治理执行难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顺利运行。 (三)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责任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运行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二、构建网络执行联合平台 (一)方城县人民法院和相关省级成员单位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建立网络执行联合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共享查询和信息反馈。县级相关成员单位应通力协作,共同完成网络执行联合平台的建设。 (二)网络执行联合平台查询范围限定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保全人、正在发布状态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其他主体相关信息不得在网络执行联合平台进行查询。 (三)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链接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查控基础数据,确保联网查控系统正常运行。尚未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链接的单位,应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与法院建立“点对点’的网上查询、控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四)县法院负责网络执行联合平台法院内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软件的开发、服务器配置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等网络设施建设,其他成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向县法院提供相关系统查询接口和配备系统需要的终端设备。 (五)县法院在网络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文书、反馈文书等,均采用电子签章确认,经电子签章确认的文书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签章的文书, (六)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网络执行联合平台“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查封以及解除查封需求,积极配合县法院做好系统对接、测试、联调、升级改造等工作。 三、方城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在共同治理执行难机制运行中,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的,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其所属人大常委会;被执行人是县、市人大代表的,由县、市人大常委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政协委员的,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其所属政协;被执行人是县、市政协委员的,由县、市政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四)社保机构应通过网络执行联合平台,按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查询服务。 (五)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效管控通过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舆论炒作,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县文明办应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优评先进行限制,限制其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七)县综治办应当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是特殊主体的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八)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拒执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公安110指挥中心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协作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110指挥中心应立即安排出警,依法处置。进一步完善协助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活动轨迹等,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和人民法院需要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将其纳入网上追逃系统,一旦发现应予以控制,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应按联发文件要求及时子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九)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通报的财产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予以监督纠正。 (十)县发改委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政府网管中心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建设网络执行联动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共享查询和信息反馈。要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信息,积极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十二)县民政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向人民法院提供婚姻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服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离婚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民政部门。 (十三)县司法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其及时自动履行。指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评先、评优并将其失信信息报司法部公示。 (十四)县国土资源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有关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登记信息的网络查询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依法予以办理。 (十五)县住建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有关被执行人项目预售、房屋交易备案信息的查询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项目预售、房屋交易备案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通过人工送达或网络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要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 (十七)县教育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十八)县林业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十九)县旅发委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人工或者网络推送旅游发展部门。旅游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送给辖区旅行社,督促辖区内旅行社拒绝失信被执行人参团旅游。 (二十)县国资公司要依法将国有企业作为公平市场主体,协调人民法院保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并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通过人工或者网络即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十一)县政府法制局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政机关,加大监督、考核、检查力度。 (二十二)县信访局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接待涉执行信访人,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涉执行信访当事人依法反映诉求,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二十三)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二十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法扣缴税款,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配合税务部门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二十五)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注册、备案等相关信息,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依法从严审批的参考。 (二十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 (二十七)县工商联应当积极引导和敦促会员单位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信息安全 (一)凡已具备网络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成员单位,在协作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数据安全,杜绝越权操作。 (二)协作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落实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网络查控平台运行安全。 (三)各成员单位均负有信息安全保密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成员单位以外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泄露其享有的信息内容。 五、其他事宜 (一)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安全的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为共同治理执行难协作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信息 (二)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 (三)协助执行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措施。协助执行单位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四)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成员单位的协作双方或各方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加以完善。
· 关于构建“一体化”联动执行的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优化法治环境步伐,通过内部探索涉企案件办案机制和执行模式,外部强化服务质量,打好多元解纷、纾困解难、基层治理三套“组合拳”,探索出一条立足方城县域实际、符合法院工作规律的县域社会治理新路径,以更优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一、制度目标 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关于执行团队专业化建设要求,组建专业化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持续提升涉企执行案件团队“专精专研”能力,构建涉企执行新模式,健全审执协调机制,构建服务企业保障机制,推动涉企执行案件提质增效。 二、团队职能 1、牵头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群体性涉企执行案件及简易类执行案件; 2、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完善买卖合同、金融借款、承揽等涉企执行案件办理新模式; 3、加强执行与立案、审判之间和执行实施与财产保全的衔接配合,畅通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渠道,提升办案质效水平; 4、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5、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会同审判法官走入园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 6、找准执行工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定位,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用好司法建议等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 三、团队构成 实施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涉企团队办案模式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办案模式,团队内分精执小组和快执小组,法官主导案情研判、统筹指挥,执行员、法警负责集中执行、查找处置财产,事务性及辅助性工作则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处理,从而提高涉企案件执行质效。 四、具体实施措施 (一)准确区分案件类别 根据下列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1.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快执案件(简案): (1)已经保全到位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2)经查控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案件; (5)可快速执行的罚金、罚没财产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 (6)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如协助办理车辆、房产过户类案件。 2.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精执案件(繁案): (1)经过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涉申请执行人众多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5)涉黑涉恶类案件; (6)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人大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8)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9)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快执程序的案件。 (二)缩短案件办理期限 原则上快执案件(简案)24个工作日内结案,精执案件(繁案)3个月内结案(法定期限6个月)。 1.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法定期限7日)。 2.案件分配 立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配承办人(法定期限3日)。 下列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一的案件; (2)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的案件; (3)多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4)其他关联案件。 3.案件信息反馈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法定期限3日)。 4.执行通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期限10日)。 5.网络查控 (1)提交查控:承办人收到案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定期限30日)。 (2)冻结存款、股票等:线上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封、冻结;线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无法定期限)。 (3)划拨存款:冻结后15日内划拨,案款到账后由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查控系统设定最短期限15日)。 (4)文书送达:采取执行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定期限)。 (5)案款发放: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并报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法定期限30日)。 6.司法拍卖 精执案件(繁案) 资产处置: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处置资产权属状况、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的调查(无法定期限); (2)调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法定期限); (3)拍卖裁定生效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资产的议价、询价工作(无法定期限); (4)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并移送立案庭(无法定期限); (5)立案庭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并敦促评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0.5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6)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挂网二拍(法定期限30日)。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挂网变卖(法定期限15日)。 7.案件流转 精执案件(繁案)和速执保全小组不能执结的案件,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流转给执行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8.信用惩戒 (1)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立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2)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9.案件办结 (1)快执案件(简案)由速执保全小组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2)精执案件(繁案)由实施组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五、“一体化”联动执行工作模式 涉企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团队应以“一体化”联动执行为工作模式,强化与本院各部门合作,强化立审执协调联动和外部各协执单位、社会各界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一体推进涉企商事执行工作。 (一)立案部门 1.加强地址确认。诉讼立案部门应向诉讼当事人各方送达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真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为审判、 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得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而拒绝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告知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性及风险情况,告知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主动靠前识别。立案部门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有涉众型案件,且既有诉讼案件又有执行案件的情况时,要主动与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对接,尤其是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要提醒执行部门预先留出案款分配份额。 (二)民事审判部门 4.送达地址再确认。承办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应当将查明当事 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作为法庭调查内容,固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住址,并用括号注明系确认地址。 5.引导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申请的材料、程序及风险,并将当事人签字的诉讼保全告知书整理入卷。 6.树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关注当事人履约能力,确保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应通知诉讼费用负担方及时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仍不缴纳的,才能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案件调解时,应全面细致评估被告履行诚意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金额,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家事、租赁、物业合同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 7.审理期间告知违约风险。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责令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并附卷。 8.采取刚柔并济的调解方法,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调解中,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限制条款,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加速履行条款,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防止衍生为多个执行案件。 (2)恢复原来诉讼请求数额。将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实体让步的条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按未放弃前债权的全额申请执行。 (3)请求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务人除履行债务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9.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本人、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 10.树立执行前置思维,要确保法律文书具备可执行性,不得在欠付款项没有查明数额的情况下做出“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项;对返还特定物的要查明特定物的特征和存放地、保管人;对恢复原状的裁判要查明原状的特征和要求。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中,应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其中 ,同时将《自动履行告知书》随判决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三)刑事审判部门 1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原则上一个诉讼案件立一个执行案件,特殊情况可按被告人人数分别立案。 12.刑事审判中涉及刑事财产刑的要加强财产查明,刑事涉案财产调查应作为庭审中的必要内容,确定涉案控制财产权属,并明确没收、追缴、返还等处理方式,通过判项或附表的方式明晰涉案财产性质。 13.督促履行,涉及刑事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审判庭要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告知不履行的减刑风险,提高自动履行率。对于未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14.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移送,移送立案前,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移送执行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送时被执行人的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被害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已知的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和移送执行的时间; (3)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的情况; (4)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财产线索; (5)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6)随案移送的财产(包括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等)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7)被告人亲友等案外人已代为退赔或者缴付财产的情况,及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涉案财物较多或者较为复杂,可以另行制作涉案财物清单。清单中应详细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权属状况、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及期限、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等内容。 (四)保全团队 15.理顺保全责任。所有保全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诉前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移交审判庭后,收到的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续封、变更保全申请及保全裁定的复议由审判部门审查。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财产查控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全申请由审判部门做出保全裁定,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16.依法保全预防诉权滥用。受理保全申请,要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要释明保全行为是对“如果不保全就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难以执行”所设立的目的性。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保全人利益。 17.规范保全程序。要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18.明晰保全财产及保管责任。保全文书要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的数量、特征、产品名称、存放地等必要信息,并明确保管人和保全期限。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要明确债权的数额、有无争议、是否到期或者相关特征。 19.加强保全衔接。采取保全措施的部门应将保全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系统,并随案流转保全材料和文书。 (五)执行团队 20.加强对执行立案核查。执行案件立案前,执行立案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移送执行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合并执行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合并执行条件的,裁定合并执行。 21.深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集约化、团队化办案模式,切实实现简案快办、普案精办工作目标。 22.加强与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协调。深入推进执行查控“点对点” 系统建设,积极与相关协作部门沟通,周密部署,由易到难,以点破面,逐步完善财产查控全覆盖。 23.加强与终本专员协同,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符合恢复条件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立案;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可按照“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处理,源头上减少恢复案件增量。 23.加强执、裁衔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异议诉求应主动析法明理,告知风险,并配合执行人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源头上减少异议、复议案件增量。 (六)相关延伸 24.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对照本方案中对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和标准,做好地址确认、承诺签署、风险告知等工作。 25.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与破产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强化信息互通,切实规范执行转破产程序,对于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案件,坚决启动执转破程序,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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