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默示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和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向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
第三条 企业在本县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
企业填报送达地址的,应对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诺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并对送达的相关责任负责。企业没有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作出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将企业住所作为送达地址。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向承诺企业送达各类诉讼文书,可以依法适用承诺企业填报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各类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再审以及破产、执行等程序。
第五条 企业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以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第六条 承诺企业填报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申请更改。承诺企业因变更住所等情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更改,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将送达地址变更信息推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更新后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但在核准变更登记前已经开展的送达活动继续合法有效。
承诺企业在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如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送达地址并被批准,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人民法院变更送达地址的情况。否则,人民法院沿用在该诉讼活动中已使用的送达地址依然有效。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提高企业送达地址承诺制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企业简便快捷地填报确认、变更送达地址。
第八条 承诺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电子送达方式和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可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第九条 承诺企业参加某一案件诉讼活动中,可以通过填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在该案件中本企业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该案件办理中,一般优先适用重新确认的送达地址。
承诺企业在某一案件中重新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影响其在市场监管部门填报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承诺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承诺企业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县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县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推送到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便于人民法院查询使用企业填报的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承诺企业因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承诺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方城县人民法院和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