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20 17:30:36


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820



方城县人民法院

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诉讼事务的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跨域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跨域诉讼服务是指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事务,从便利群众异地办理诉讼事项出发,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就近办理登记立案、材料收转、视频调解、远程开庭、文书领取等跨域诉讼服务。

         第二章  跨域立案规范

   第三条  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就近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跨区域、跨层级的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等案件的立案事务。跨域立案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办理。

   第四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的,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负责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人员当场负责和管辖法院审核员联系对接,并通过移动微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同时负责将纸质立案材料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

 第六条  协助法院对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当实时登录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数据包推送至管辖法院,管辖法院无特殊情况15分钟之内接收协助法院移送的跨域案件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并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正,并一次性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跨域视频辅助规范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跨域视频辅助服务,为当事人参与远程视频调解、在线庭审提供必要的辅助、帮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视频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视频指导和工作保障,原则上以辅导当事人利用其自有场所、自有设备登陆相关平台完成视频调解、在线庭审为主。当事人不具备相关智能设备操作能力的,利用本院具有相关设备的调解室、审判庭提供跨域视频服务。

   第九条  当事人利用协作法院的设备和场所进行远程调解、庭审的,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协作法院取得联系,组织视频联调,排除技术障碍。调解、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作法院发送笔录,由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跨域材料收转规范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化材料(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证据等)的跨域收转服务,当事人不具备纸质材料电子转化或接收能力的,应视情形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一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代为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登记当事人信息,申请时间,电子材料名称等,核验无误的,将材料清单和收取的电子材料当场推送管辖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协作推送情况。

   第十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及时负责接收材料,并将接收情况   反馈协作法院;对接收的电子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即时联系协作法院,协调更正。

   第十三条  因案件审理等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或不适宜电子化网络传输的,应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自行向管辖法院递交纸质材料。

          第五章  跨域文书领取规范

   第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为需要纸质文书的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诉讼文书的跨域领取服务。

   第十五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登记当事人的申请时间、申领文书名称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指导当事人确认跨域管辖法院,并向跨域管辖法院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在我院当场领取纸质文书的,应下载打印管辖法院发送的文书电子版,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并将送达情况向管辖法院反馈。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办理跨域文书领取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将文书电子版直接发送至当事人;当事人申领纸质文书的,直接寄送至当事人确定的送达地址;经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案件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查询结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办理跨域事项的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时要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解答,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方城县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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