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工作协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17:34:16


    为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促进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立审执工作的和谐互动,以从内部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立案部门在立案环节要加强诉讼引导,树立立案兼顾审判和执行的意识,尽可能地收集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线索、居住地址、确认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场所等信息,填写书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

    2、推行风险告知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慎重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立案部门在当事人立案提起诉讼时,即告知其执行风险,告知可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义务人在案件审理阶段非法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提供保证。

    3、立案部门在对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严格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4、立案部门要严把信息录入关,注重案件信息对接共享,要将各类案件相关信息、裁判文书、财产保管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5、立案部门、审判、执行部门要严把当事人主体关。为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立案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要注重审查当事人主体基本信息,考虑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等问题。

    6、立案部门、审判部门要指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执行的诉讼请求起诉,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权利,引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对当事人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建议选择有利于执行兑现的法院起诉。

    7、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登记案号,纳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量减少或免除财产担保的数额,灵活适用第三人保证担保的方式,以减轻申请人负担。

    8、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审判庭应及时书面通知执行机构予以查询,执行机构应当在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的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及时将查询结果通知审判庭。

    9、在审理环节,坚持能动司法,审理兼顾执行,强化“大执行”意识,积极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理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做好判后答疑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避免造成案件审结后出现执行难题。

    10、案件审理阶段全面掌握义务人财产状况,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要查清当事人身份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及联系方式,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

    审判人员应具有执行的意识,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既要告知被告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要告知原告如何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促进双方当事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11、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要着力提升文书质量,裁判文书说理性要强,主文内容表述清楚,无歧义,避免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倡导组织开展裁判文书评查、精品执行案件评选活动,实行统一评查与办案法官自查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审判法官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将追求裁判文书内容的确定性、可执行性内化为自身审判思维。严格落实案件评查机制,加大对重点案件及争议文书的监督力度,减少瑕疵裁判文书的产生。

    12、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重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相关等证据的留存、整理,并与执行信息进行有效对接。进行必要的调查、勘验,切实增强裁判文书的具体性和可执行性;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要注重固定证据,确保保全措施扎实有效。

    13、审判过程中妥善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充分运用担保调解和附条件调解措施,坚决杜绝“空判白判”,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14、注重协调统一,强化审执衔接。审判部门在审判时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并作好判后答疑,为案件可能进入的执行程序打好基础;执行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裁判文书内容,避免机械执行,充分利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的有效资源,实现“高效、规范、公开、文明”执行。审判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度将各审判庭所办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率进行统计,作为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参考和年度审判质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15、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常态化内部协调机制,切实提升立审执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能力。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交流,加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逐级协调处理,减少意见分歧,统一工作做法。

    立、审、执部门协调会有院长负责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通过交流、沟通,确保实现立、审、执部门的无缝对接、协调配合。

    加大督查力度。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发现立案、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设置障碍,阻碍执行的,或执行人员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判决内容不明或判决错误、立案部门将无可供执行内容的案件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致使执行部门无法执行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去审判和立案相关人员及所在部门相应的分值;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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