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一些不法分子置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于不顾,将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及人身健康,令群众忧心。昨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一家四口二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实际行动守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0岁的王山和白玲系夫妻,他们和自己的儿子王威及儿媳白敏,共同在封丘县某商城经营烩面片儿生意。2009年夏天以来,被告人王山在其经营的“一品鲜”烩面片店内,将明知有毒的硼砂加入其生产烩面片的面中。被告人王威、白玲、白敏在明知王山将有毒的硼砂加入面中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烩面片的制作,并将生产好的烩面片进行销售。烩面片生产后,销售到各个饭店,每袋装二十片,售价五元。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四名被告人生产的烩面片中硼砂的含量为339mg/kg。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白玲、白敏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山、王威、白玲、白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三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白玲、白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白玲和白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令禁止令,禁止宣告缓刑的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