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该遵守法律,认真悔过,却伙同他人再次进行诈骗,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预谋诈骗后来到遂平县,罗某冒充遂平县县委项目办“罗主任”,在同伙的配合下以低价购买治疗癌症的“干扰素”,再高价卖出从中牟利的方式,诱骗杨某出钱合伙购买并平分差价,杨某欲支取银行卡上的178000元钱时,对罗某的行为产生怀疑并识破骗局,随后把罗某引至派出所将其抓获。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巨大数额钱财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因意志以外原因诈骗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罗某在犯诈骗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撤销其被宣告的缓刑,与原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