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前夫的父亲却长期霸占生效协议房产,拒不搬出。12月1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搬出原告何某的房屋。
被告刘某系原告何某前夫的父亲。1991年1月14日,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之子刘某某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0日生男孩刘一某,1997年10月6日生女孩刘二某,2003年初,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2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对双方协议约定楼房一座归刘某某所有,位于铁路边的平房(即争议房产)归何某所有并进行了确认。
另查明,争议房产建于1992年,建房时未办理相关准建手续,至今也没有办理房产证,何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刘某管理、使用。2013年3月,原告何某发现被告居住在原告所有的该处房产且将门锁换掉阻碍原告进门,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权,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系排除妨碍纠纷,由于争议的房产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且在2003年原告与刘某某离婚时,双方已经明确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该约定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居住争议房产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请求被告搬出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争议房产归其所有,但没有向法院提交产权证明,其提供的证明及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其所有权的存在,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如被告认为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相关约定侵犯其权利,可以另行申诉予以撤销。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