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他人财物 应当依法归还

发布时间:2013-11-21 09:40:16


    保管合同中,一方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方要诚实守信的为他人保管财物,并有将保管物交还给被保管方的义务。一旦这种信任崩塌,被保管方可能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3月,家住在滑县道口的22岁女孩王雪在郑州打工时认识了原阳女孩李娟,李娟和母亲张菊也在郑州打工。后来三人住在同一所出租屋里,王雪和李娟的关系越来越融洽,两人以姐妹相称。在此期间,张菊不止一次的向王雪说“你一个小女孩在外打工很辛苦,不要乱花钱。你年纪小,不如把钱交给我保管。”此时的王雪很是相信张菊,觉得她像家里的长辈一样关心自己,丝毫未存戒备心。从2011年9月开始,王雪把自己打工挣来的4.1万元钱分两次交给张菊保管。后来,王雪和李娟因为一件事情闹了矛盾,王雪开始没有在意,想着,过段时间就好了。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王雪和李娟的关系越来越不好,从开始的亲密无间到现在的冷若冰霜。王雪感觉再把钱放在李娟的母亲张菊那里不方便,就提出让张菊将自己托她保管的4.1万元钱还给自己,可张菊以种种借口拖延,后来,张菊竟然否认自己将打工挣的钱托她保管。这下,王雪慌了,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要不回来,就这样打水漂了?张菊怎么能不讲信用呢?王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原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菊返还自己托她保管的4.1万元钱。

    7月31日,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菊保管王雪的现金4.1元,有王雪提供的证据证明,张菊应返还王雪现金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张菊返还王雪现金4.1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至此,王雪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自己打工挣来的钱,可是这真的是一个圆满的结局吗?这件事会在王雪心中留下阴影,她将不会再轻易相信别人!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信任危机、信任缺失,难道我们要生活在这样一个没有信任的环境中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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