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餐馆洗碗摔伤致残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3-11-19 10:35:43


    工作期间,雇员在雇主餐馆洗碗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致残,谁该为这起“意外”担责?11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畅某担责七成,赔偿原告杨某35690.9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畅某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经营香锅店,杨某在该店后厨做洗碗工。2012年9月16日,杨某在洗好碗放置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同事送入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至2012年10月30日,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高血压、冠心病。共住院49天,花医药费5531.79元。经鉴定,杨某达10级伤残。由于杨某住院期间,畅某仅支付5600元,杨某遂将畅某诉至法院,要求畅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7047.0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受雇于被告畅某,在被告经营的餐馆里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对于原告的身体受伤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安全意识注意不够,对于该伤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过错,原、被告间的责任比列应按3:7承担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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