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拒绝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3-11-19 10:34:43


    因房屋涨价,已卖出房屋的出卖方要求买受方增加价款,否则不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买受方无奈诉至法院。11月4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卖房后房价上涨,出卖方反悔而拒绝给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12月,张某与赵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其所有座落在淇滨区的楼房一套以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并约定按照规定五年后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赵某向张某付清了8万余元的购房款。张某亦将房屋交付给了赵某,赵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五年后当赵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张某却推三阻四不愿配合,并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为由要求赵某将房屋退还。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协议合法、有效,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赵某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张某至今未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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