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存单不翼而飞 姐姐冒名支取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11-09 10:44:11


    弟弟五万余元的存单不翼而飞,最后却发现被两个姐姐冒名私自支取,原本是同胞姐弟的亲人却对簿公堂。2013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返还财产案件作出判决:王春花、王喜梅共同返还王建华存款人民币73840元及该存款自1998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王春花、王喜梅与王建华系同胞姐弟关系,王建华分别于1995年3月18日、3月21日在陕县大营信用社存入20000元和32000元国库券,因王建华在家中系小儿子,与父母同住,该存单由父母保管。王春花分别于1998年3月18日、3月22日签署王建华名字取走王建华在陕县大营信用社存入的20000元和32000元国库券及利息21840元,并分别于取款当日将该存款及利息转存到其母名下,存款期限一年。到期后,王春花又将该存款及利息转存到其母名下,存款期限一年,该存款到期后,王喜梅分别于2001年3月18日、3月23日将该存款及利息取出支配。1996年9月,其三人的父亲去世后,王建华发现自己的存单丢失,即怀疑系王春花、王喜梅所为,遂找王春花、王喜梅协商或通过邻居和居委会协商讨要未果。2000年11月5日,其三人的母亲去世。王建华向陕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春花、王喜梅返还该笔存款及利息。庭审中,王春花、王喜梅否认取走王建华存款,经王建华申请法院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豫公专(2010)文鉴字第0036号笔迹鉴定意见书确认,该两笔取款凭证上王建华的签名,均系王春花笔迹。对此王春花予以承认,但王春花、王喜梅辩称该存款是其母的,王春花是受母亲委托转存在其母名下。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春花、王喜梅共同返还王建华该存款及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王春花、王喜梅对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该争议存款是其母亲的,不属于王建华所有,其不应当返还。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春花签署王建华的名字取走王建华存入陕县大营信用社的52000元国库券及其利息共计73840元,转存在其母亲名下,后王喜梅在明知王春花取走王建华名下的存款转存在其母亲名下,却将该款及利息取出支配,侵犯了王建华的财产所有权,王春花、王喜梅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该存款及利息73840元的责任,并支付侵占期间的利息损失。王春花、王喜梅称该笔存款是其母亲的,王春花是受母亲委托转存在其母名下,但其母亲已经去世,其二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王春花、王喜梅的辩解因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而不能成立。据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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