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贾某在睢阳区文化路JJ热舞厅无故对消费者陈某、张某、保安人员梁某、赵某、何某进行殴打。出警民警将被告人贾某传唤至派出所后,被告人贾某在派出所内又殴打民警刘某、李某、马某,民警李某、马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能够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