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开店莫名被骚扰 物业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11-08 09:57:36


    租了间门面房做生意,可是开业没几天就莫名其妙的与物业公司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冲突中店主张女士受伤,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张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年初,张女士夫妇在郑州某小区租了一套门面房,开了一家厨具专卖店。可是生意刚刚有了一点起色,就出事了。

    4月底的一天晚上,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李某突然带着几个人来到了张女士的店里,强行拆除了店里的窗帘等物品,并且与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后在警察的调解下,李某将张女士的店恢复了原状,双方调解解决此事。

    原本以为案结事了,自己可以继续安安稳稳的做生意,可是事后的几天,李某继续带人来店里各种找事。几天后,双方再次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张女士受伤。张女士不堪忍受,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张女士的代理人诉称,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在张女士的店里与她发生冲突,致使张女士受伤,同时造成她患上了精神狂躁症。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该物业公司辩称,租房时张女士说是经营品牌厨具,可是事实上她还在经营窗帘等其他产品。张女士有违约行为,公司物业经理李某拆除窗帘,也是合法行为。至于张女士的精神疾病,从她提供的入院治疗记录显示,原告病前性格与现在所患疾病有很大的相似处,原告所患精神疾病,不排除遗传和自身原因造成。此外,事情发生当天,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此事,张女士不应就同样的事实主张其他的权益。且事发时间是晚上11点,已经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不构成职务行为,公司不是本案适合主体。(文中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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