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鞠某伙同刘某、鞠某一(两人已判刑)驾车窜至商周高速柘城服务区,盗窃曹某等人货车内的柴油共计649公斤,后销售给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任楼村任某(已判刑)家开的加油站,经鉴定被盗窃的柴油价值5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系共同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