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赌博抽头渔利 八被告赌博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6:31


    9月17日,陕县法院审结一起8名被告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判处赌博罪并获刑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的8名被告人均为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在人生最好的年华本应勤奋上进专心事业,而8被告却不务正业聚众赌博,终突破了犯罪的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关某某、郭某某、杨某、燕某某、员某某、樊某、令狐某某、贺某某等人聚众在某宾馆626房间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月10日23时许,在公安局检查时被查获,此时抽头渔利数额已达到9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八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在宾馆房间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由于八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8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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