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多付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09-02 16:14:45


    8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30000元。

    2007年5月10日,陶某对自己所有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08年5月10日止。2007年7月9日,该车在平顶山市矿工路总机厂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8月1日,陶某申请了预付赔款申请。同年8月4日,陶某收到了某保险公司预付的赔偿3000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后经某保险公司核算应赔付陶某138000元。2010年7月7日,由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在未扣除上述30000元预付赔款的情况下将138000元转入陶某的银行账户上。此后,某保险公司要求陶某返还多支付的30000元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造成他人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在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一种债的关系。作为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在支付被告陶某赔偿款时未将预付款扣除,虽然存在过失,但被告陶某仍负有返还其不当得利部分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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