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为由将张某移送至公安机关,等待他的,将是刑罚的严惩。
申请人丁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执行阶段为躲避执行、私自将其名下的洛宁县回族镇张令娃清真食品厂转移到他人名下。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通过各方面调查取证,认为被执行人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现被执行人张某已被洛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