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亦有效 装修房屋应付款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0:59


    孙某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孙某包工包料装修刘某的房屋,待装修完工刘某入住后拒不支付下余装修费。2013年8月14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双方装饰装修合同有效,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孙某装修款5290元。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孙某为刘某装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孙某包工包料。装修完工后,孙某给刘某出具了一份装修清单,清单写明总价款为24490元。刘某于2011年12月18日入住,先后支付孙某装修款19200元。2013年1月31日刘某向孙某分别书写了内容为“今有装修户刘某欠孙某装修费5290元(大写伍千贰佰玖拾圆),2013年1月31日”;“今有欠款人刘某欠孙某装修费5290元(大写伍千贰佰玖拾圆),”的欠条和保证书,约定于2013年2月1日前将欠款支付给孙某,如果违约,刘某自愿用电脑、电视等物抵押给孙某,并在保证书上签字。约定日期到期后,经孙某多次催要,刘某未向孙某支付余下5290元的装修款,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孙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由孙某对刘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并由孙某提供所有的装修材料,该事实在庭审时双方均予以认可;同时刘某对孙某装修时每个阶段完工后的工程质量均未提出异议;房屋装修全部完工后,刘某对孙某提供的装修总价款及装修材料费用也未提出异议,且刘某是在对孙某装修的房屋认可的前提下入住的,孙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孙某装修款5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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