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元藏”大葱种坑农 销售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0:33


    本想通过种植日本进口“元藏”大葱致富,不料购进的大葱种子伪劣,菜农几乎颗粒无收。8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出售假种子的公司赔偿菜农张某损失2.34万元。

    2010年2月,张某等16户菜农从网上查阅得知山东济南睿袤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销售有优质高效葱种,便结伴前去购买,与该公司签订了供种合同,购回从日本进口的超级元藏、佳宝、天光、一本等大葱种子470罐。其中张某种植大葱18亩,按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说明进行种植管理,但长出的大葱葱叶干枯、植株矮小、烂根烂茎、耐寒性差等情况,经三名高级农艺师实地查看,认为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与该公司交涉未果,张某遂将睿袤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睿袤公司未能提供种子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大葱种子产品质量引起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原告种植了被告销售的葱种,出现叶片干枯、假茎松软、品质差等现象,表明种子质量存在问题。高级农艺师在实地查看原告种植的大葱后也认为大葱质量差是种子的质量问题。被告睿袤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其销售的从日本进口的大葱种子有进出口许可证明和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该种子在原告种植地区经过试验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证据,且被告出售的大葱种子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售价,从另一方面也印证了被告出售的种子不是合格种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睿袤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售价销售种子,并造成农户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大葱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原告种植后产量低,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睿袤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3400元。

    被告睿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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