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私自将许某家承包责任田转包给了张某用于盖厂房,被许某发现后,许某起诉要求确认该转包协议为无效。2013年7月11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侵权纠纷,依法确认转包协议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程某和被告张某签订协议,将原告许某家的粮地转包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每年支付包青费6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张某将6000元交给被告程某,并开始在地上建房准备建养殖场。后原告发现后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者应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被告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而是用来建房建养殖场,违反了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协议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