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邻居家责任田内种植的5年生晚秋黄梨果树影响自家责任田的庄稼生长,被告人李四便携带砍刀将邻居李喜家毗邻其责任田的一行梨树砍倒29棵。5月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李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李喜经济损失人民币6960元。
2012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四以李喜家责任田内种植的5年生晚秋黄梨果树影响其家责任田的庄稼生长为由,携带砍刀将李喜家毗邻其责任田的一行梨树砍倒29棵。经鉴定,被毁梨树价值6960元。李喜家责任田种植的晚秋黄梨果树距李四家责任田边界约1.5米。按晚秋黄梨的栽培要求,行距一般为2-3米。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以泄愤为目的,砍伐他人已挂果的梨树29棵,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李四辩称种植的梨树距其责任田太近,影响其庄稼生长的意见,不能成为其擅自砍伐他人果树的合法理由。遂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赔偿李喜经济损失人民币696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