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品饮茶,极品饮花”这是农夫山泉某品种饮料的一句广告语,有人竟误将这句广告语认定为该饮料具备健康功能,从而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农夫山泉公司及产品销售者告上法庭。6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8月,南阳市民燕女士在某超市看到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包装上标示有“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的广告用语,便花费28元,购买了8瓶该牌子的饮料,但饮用后,燕女士感到没有任何明显效果,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她购买该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8元,农夫山泉公司赔偿原告28元。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方生产经营的饮料,属正常的买卖交易,且交易完毕,此买卖消费过程已结束。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生产销售的饮料有产品质量问题和保管、销售等过错,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燕女士的诉讼请求。燕女士不服上诉于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饮料所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念的阐释,表达了人类对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该词语没有绝对性、特定性、唯一性、排他性,并非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