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银行卡被盗刷买单?

发布时间:2013-06-08 09:45:50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盗刷储户银行卡的案例屡见报端。在这些案件中,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划分备受关注。5月2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户银行卡遭盗刷案,法院一审判处银行承担九成责任。法官建议,储户避免“克隆卡”之害,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银行卡遭盗刷

    卡没离身,卡上30多万元巨款却仅剩几元钱,突如其来的灾祸让杨君欲哭无泪。时间回到2010年4月28日,杨君向邓州市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了借记卡。并为银行账户设置了密码,但并未开通网上银行。

    到了2012年11月16日,杨君与其亲属到该银行一个网点向自己的银行卡内存款38万元。4天后,杨军到该银行一网点准备将之前所存钱款取出,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上钱款仅剩5.87元。

    卡在自己身上,没有别人用过,钱去哪儿了?焦急的杨君赶紧向该银行网点的大厅经理咨询,得知卡内存款已于2012年11月18日被他人取走。杨君及其家人立即向邓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现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凤凰县公安机关专案组立案查处,目前侦查尚未终结。

    后来杨君调取了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大吃一惊。记录显示,11月16日,杨君卡内存款为38万元,卡内余额为380005.87元。就在杨君存钱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用复制的借记卡在贵州遵义通过在银行取现和特约商户消费及网上消费的形式,分4次支取杨君卡内现金2万元,支付手续费208元;分7次在特约商户消费310072元;网上银行消费49720元,卡内余额仅剩5.87元。

    开户银行被诉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杨君把银行告上法庭。随后,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时,杨君及其代理人称,银行卡是在外地被刷卡消费,这期间杨君一直在邓州并未到过遵义,涉案银行卡也未交由他人使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诉请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储蓄存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持卡使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借记卡须知中写明卡由本人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原告之妻子曾持有使用过该卡。该卡中曾有外来资金汇入,原告未引起注意,使用中不够谨慎,故对卡内存款被盗一事应负过错责任。

    银行被判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君向被告银行申请开办账户,并向卡内存款,双方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和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被盗的银行存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查询卡内存款情况,致卡内存款发生多次被盗取现象,也应负一定责任,但责任比例以1:9为宜。原告卡内损失383413元中的10%即38341.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83413元中的90%即345071.7元由被告负担。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金额不予支持。

    据承办该案的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高雷介绍,本案为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卡内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技术服务无法识别伪卡是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的根本原因,其违约责任和自身过错是明确的。《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替代物,除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以外,一旦对金钱的占有发生转移,其占有权、管理权及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本案中,杨君将款项存入银行后,占有权、管理权即归银行,相应的风险责任也应当由银行承担。法官指出,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过失泄露银行卡信息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被盗的银行存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查询卡内存款情况,致卡内存款发生多次被盗取现象,也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某银行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延伸阅读

    防范“克隆卡”盗刷之害,银行、用户都要“多用心”。

    法官提醒: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储户银行卡遭“克隆卡”盗刷,在大多数人看来,居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无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实际上,对于银行和储户来说,都是“克隆卡”犯罪的受害者,本应共同努力,杜绝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不能尽快被抓获,马上就会牵涉到实际的责任分担问题,双方就只能再次站到对立面上。

    在诉讼中,多数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很难与拥有专门法务部门的银行抗衡,往往由于不注意细节,容易造成被动局面。针对普通百姓如何防范“克隆卡”之害,“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银行业人士认为,“克隆卡”盗刷案件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的泄露责任上,而密码泄露存在多种可能,因此不能将保密责任全部归于银行。但在法院看来,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据介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案件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用户不知如何提供证据,而导致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

    “通过对‘克隆卡’案件的分析,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注意保存好证据,在发生诉讼后就能居于优势地位。”首先,保存好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的报警记录。其次,保存好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或存折)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同时,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并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

    而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法官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而当存在银行对相关事实的自认、银行的监控录像对相关事实的记录、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或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等情况下,储户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得以减轻。

认定被盗刷也需证据,银行应当配合举证

    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例如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并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或者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同一张”银行卡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

    而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在有些案件中,银行拒绝让用户观看相关的监控录像,在纠纷进入诉讼过程时亦未能应要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法院会认定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用户主张的存款被盗事实。如果用户在“盗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已经提出查看录像资料,银行不管是以设备故障还是超出保存时间为由拒绝,实际上都没有尽到证据持有人的责任,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表示,不能只要求用户提高刷卡安全意识,银行也需要更加注重对“防盗”技术的更新升级,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在“克隆卡”犯罪现象如此多发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克隆卡”问题,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尽快达成共识,提高银行卡识别系统技术水平,强化银行卡安全性能和防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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