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随父随母生活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当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变更抚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在2013年6月4日判决一起这样的案件,查明事实后驳回了抚育女儿条件欠佳妈妈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38岁的刘女士和41岁的周先生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7岁女儿洋洋随周先生生活。作为妈妈刘女士总认为前夫周先生身体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对女儿不够关心和不会教育。尤其是2012年夏天,前夫让女儿帮他打开水,由于孩子太小手没有劲,盛满开水的碗掉落,导致女儿的腿上被开水大面积烫伤。她坚持认为由前夫继续抚养女儿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并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故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洋洋由妈妈刘女士抚养。
周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女儿。他承认本人确有抽烟习惯,但孩子在家时是不抽的。女儿目前在郑州市一外国语小学就读,师资条件及教学条件一流,非常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周先生还举证工作单位与家庭住址只有3分钟距离,有更多时间陪孩子,母亲身体健康也能帮助照顾孩子。法院经走访查明,小洋洋与周先生、周先生母亲和家庭保姆共同生活,上学由保姆接送,孩子生活条件及环境较好,精神状态较好。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原、被告离婚时由法院判决婚生女洋洋由周先生抚养,周先生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经济收入,对洋洋的学习和生活更为有利。刘女士目前没有房子,其父母提供居住的房屋距离洋洋所在的学校路程较远,不利于洋洋的学习和生活。洋洋曾被开水烫伤只是意外,并不是爸爸虐待所致。综上所述,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女儿洋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当就孩子的探视问题共同协商,周先生应当为刘女士探视女儿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