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休养中心去世 各方公平责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8 09:41:43


   老人被托管到休养中心,谁知一场意外引发老人脑出血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6月5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依法审结了这起因老人在休养活动中心托管期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鉴于某休养中心事发后已支付原告35000元,尽到了补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休养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许国华(化名)系原告之父,2011年5月6日,原告代理父亲与某休养中心签定委托护理合同一份,约定某休养中心对许国华实行一级护理待遇,遇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011年10月30日下午5点左右,许国华独自从休养中心出来到院内宁军(化名)开办的浴池内洗澡时昏迷倒地,宁军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许国华到医院救治未果,许国华因系脑出血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孟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与某休养中心在护理合同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许国华死亡原因系脑出血和呼吸循环衰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告的入住申请书上仅显示许国华有心脏方面的疾病,某休养中心对许国华在之前是否患有脑出血等疾病毫不知情。休养中心在护理上虽有一定疏漏,但许国华的死亡与其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某休养中心对许国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显然不能成立。休养中心在护理上存在一定疏漏,许国华的死亡使原告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根据公平原则,休养中心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