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免费不免责 幼儿玩耍受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28 08:35:20


    许多商家为了方便带儿童的顾客,会在商务区特意设置一些游乐设施。虽说免费提供使用,也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河南某房产公司就因这样的搭配服务存在“瑕疵”,被“上帝”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赔偿受伤儿童9000元。    

    2011年12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郑州市居民赵先生带着自己4岁女儿雯雯一起到河南某房产公司谈购房事宜。爸爸在忙,雯雯就在该售楼大厅内所设儿童玩乐区域内欢快的玩耍,突然一声尖叫,雯雯左手背部划伤鲜血直流。售楼部立即派工作人员陪同赵先生一起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局部麻醉和缝合。此后小雯雯经常做噩梦,这次事件给其幼小的心灵留下重重阴影。赵先生认为由于房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女儿人身及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被告河南某房产公司辩称,房产公司在本事件中没有过错。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要看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二是看经营者的服务收费情况,一般来说收费高的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高。房产公司为了方便带儿童的顾客,提供游乐设施长期免费开放,不存在盈利行为。且设施本身不存在任何潜在风险,无需提供专门的安全防护人员,亦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防护义务。小雯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当雯雯在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玩耍时,监护人应时刻保持谨慎看护。小雯雯划伤手背后,房产公司及时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费用,已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同时,房产公司没有非法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利,亦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产公司对其设施管理不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导致原告雯雯的左手被划伤,结合本案案情对原告造成伤害的结果,房产公司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雯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疏于照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自我承担30%的责任。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没有过错、没有非法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利,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其伤情酌定为2000元。二七法院5月23日判决被告河南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小雯雯后续治疗费7000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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