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作为常用的地下设施,由于其与道路“关系密切”,管护方稍微出现纰漏就威胁到路人安全。郑州市居民周先生在2013年1月13日,把一窨井的所有人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和管理人郑州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因自行车掉进窨井摔伤致残各种经济损失。
2011年12月27日18时40分左右,38岁的周先生骑自行车行驶至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家属院小区,因小区11号楼2单元门前的井盖没盖,周围路灯不亮,自行车前轮被卡在井里,致周先生重重摔伤。其左胳膊关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周先生遂把窨井的所有人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和管理人郑州某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作为家属小区路段的管理者,负有对地下设施窨井的安全使用监管义务,其在窨井使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盖好井盖,其监管上的不作为与周先生骑自行车轮胎陷入窨井摔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州某物业公司作为该路段的物业管理者,发现或应当发现该路段井盖破损,未及时向该路段的管理者行使告知义务,与原告周先生摔伤致残的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周先生在骑车时,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铁路局北建筑段、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局北建筑段40﹪,物业公司20﹪),原告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损失责任。法院5月17日判决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赔偿原告周先生各种损失67347.44元;被告郑州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周先生各种损失3673.72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窨井盖的产权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窨井盖设施的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官建议,拥有窨井盖设施产权的单位应坚持巡检制度,发现窨井盖缺失、损毁或者井座损坏、井体下沉、塌陷等情况时,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维护管理不到位、修复完善不及时导致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产权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