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鬼”抓出的“花圈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3-05-28 08:33:34


   2012年2月2日早晨,打开自家餐馆和旅馆大门正准备营业的刘平意外地在门口看到一个送葬用的白色花圈。时值正月十一,刘平心里犯了点小嘀咕,用打火机把花圈一烧,继续开始做生意。没承想,接下来的正月十二、十四晚上,刘平的店门口又再次被放置了新的花圈,这不仅给刘平及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精神压力,附近的邻居们也开始议论纷纷,猜测刘家是不是得罪了哪方的鬼神,紧接着餐馆和旅馆的生意也开始惨淡起来,刘平更是自此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为了抓住这个放花圈的“鬼”,刘平的妻子在自家的店门口安装了摄像监控装置。

    2012年4月4日晚,刘家门口再次被摆上了花圈,刘平的妻子就将监控拍下的录像递交给公安机关,放置花圈的人迅速被锁定,原来是曾在刘家隔壁餐馆帮工的老王,因过往与刘家一些琐事纠纷心怀不满,才做出了“夜晚门口放花圈”的事情。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老王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鬼”抓住了,事情却远未了结。病床上的刘平得知真相后,一怒之下起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老王赔偿自己因门口被放置花圈所造成的旅馆、餐馆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提出的调解内容相差太大而未能成功,而诉讼过程中刘平的因病死亡,更是激化了其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妻子儿女对老王的矛盾。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在原告家庭经营的场所放置花圈,影响了原告家庭的经营,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给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三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刘元周确已死亡的事实,应酌定由被告王光先赔偿三原告6000元为宜,三原告的过高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下发后,老王认为赔偿费用过高而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王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因“花圈”而引发的侵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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