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年过六旬,为打赢官司,私自编制承包合同,诉讼中,嵩县人民法院车村法庭法官从合同书稿纸年份中识破骗局,并给予付某训诫、罚款2000元、写出检查等处罚,付某在骗局被识破后主动撤回起诉。
今年4月,付某到该庭立案,诉称村小组违反合同,将租给自己的土地另作它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村小组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审理中,办案法官调查发现付某的确租赁了村小组土地,但发现合同签字的村小组组长已去世十余年,书面合同存在诸多瑕疵,细心的法官反复推敲合同原件,发现付某向法庭递交的原始合同使用的稿纸左下角印有“0442.2002”的字样,该编号为稿纸印刷年份日期,据此,进步一向付某核实,付某无奈承认自己为了能打赢官司,在口头约定基础上,私自编写了合同书,并伪造当事人签名。
查明事实真相后,付某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车村法庭结合付某认错态度,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