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判 分别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3-05-20 09:44:36


    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5月13日,这两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犯罪案件在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后已生效。鉴于被告人尤花山(化名)、王小林(化名)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或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在刑事判决作出前执结,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各缓刑一年。该两起案件的顺利审结对于打击与震慑老赖的嚣张气焰,推动该院“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执行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尤花山,男,汉族,成年。2010年5月某日,尤花山无证酒后驾驶未经审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王海(化名)。经法院判决,尤花山赔偿王海各项损失共计34799.36元,但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王小林,男,汉族,成年。2007年11月某日,王小林驾驶一辆摩托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宁小梅(化名)受伤。后经法院判决,王小林赔偿宁小梅各项损失47065.84元,但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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