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讨要工资 被判刑罚太不合算

发布时间:2013-05-06 11:13:14


    2013年4月25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27日早上5点多钟,翟某某、张某某、李某开着银灰色中华牌轿车到吉利区冶戌村徐某某暂住处向其讨要工资,在徐某某没钱支付的情况下,将徐某某拉上车带到济源市坡头镇的黄家酒楼饭店,对其进行殴打,徐某某捂着肚子喊疼,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害怕徐某某事后报警,三人于11月28日零点带着徐某某到吉利区公安局吉利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徐某某书写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吉利法院审理认为,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受害人徐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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