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患者诊疗感冒时没有询问药物过敏史、没进行青霉素过敏试验,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尽到必要的随访义务,焦作市某社区的医生李某某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患者20%的医疗费。
2012年11月19日清早,10岁的小学生童童(化名)因患感冒由其姐姐带领到社区李某某的诊所就诊,李某某检查后发现童童发烧,随即给童童打了一针退烧针并开具了两天的药共六包,嘱咐每天吃三包。第二天,童童吃了第四包药,上午上课期间开始抽搐。中午吃了第五包药,下午又开始抽搐,并持续了一段时间,老师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将童童送往医院。医院经过检查诊断为:椎体外系发作。童童在医院治疗三天后出院,三天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为3000元。童童父亲找到李某某,让其支付3000元费用,李某某认为自己和诊所都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生,况且自己的诊断正确药物也都在保质期内,不愿支付3000元,于是官司打到了山阳区法院。
5月2日,山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童童因感冒到被告李某某执业的诊所就诊,李某某对其进行了诊疗并开具了两天的药物。次日,童童服药后因发作性头部后仰被送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锥体外系发作。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童童所用药物与童童锥体外系发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童童要求李某某全额支付其住院医疗费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该鉴定意见还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对原告童童的诊疗中存在三方面的医疗缺失过失行为,即没有询问药物过敏史、没进行青霉素过敏试验,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尽到必要的随访义务。据此,山阳区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对童童合理损失3000元的20%进行赔付及支付童童医疗、陪护等费用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