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试营业期间,货物和汽车突然被一群来历不明的人强行拉走。虽然对方事后知道拉错了,但门店老板却没能要回自己的东西。2013年4月1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强返还原告李秀丽物品或支付等价货款,驳回原告李秀丽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9月,李秀丽在禹州市开了一家专卖太阳能的门店,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门店还在试营业期间,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店员被打了,存放在店内的太阳能、支架被一群来历不明的人拉走了,被拉走的还有停放在店门口的小汽车,而自己却根本不认识这帮“不速之客”。
几经询问,李秀丽才得知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被告张强认错了人,以为太阳能门店老板是和自己有纠纷的吴某,就带领了10多个人突然“袭击”,将李秀丽的车辆和货物拉走。
事情是弄清楚了,但李秀丽并没有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张强只是给李秀丽出具了一张字条,注明张强曾拉走李秀丽门店的货物和汽车。
与张强多次交涉未果后,李秀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强返还原告的货物、汽车或支付等值货款,及从事发之日起的营运损失、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
庭审中,原告李秀丽向法院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太阳能厂家销售单、派出所证明、张强出具的字条等证据,被告张强辩称物品都已经返还给李秀丽,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货物、小汽车的所有人,被告强行将货物、汽车拉走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或支付等值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营运损失、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30000元,因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营运损失、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30000元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