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自2007年3月起通过江苏常州浩达货运站物流发货从江苏省常州市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鸡精等调味品,并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林某某销售的某知名品牌鸡精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低价购买并在郑州市某调味食品城其经营的商行及其在附近租用的仓库等处加价销售。经核查,被告人沈某某从林某某处购进假鸡精共计19502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共计165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量刑时同时综合考虑到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大量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鸡精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