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致使鱼死亡 损失谁来付

发布时间:2013-04-26 15:45:07


    中牟县的张先生在其村东承包七亩水面养鱼,用了技术员推荐的鱼药治虫,致使鱼大量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负?

                                 例行指导   洒药治虫

    2009年 张先生投入鱼苗2万尾。2010年5月负责鱼病防治和鱼药销售的技术员李先生到张先生的鱼塘进行技术指导,李先生提出用“阿氟曼”洒鱼塘治虫,并赊销给张先生其他鱼药。

    第二天一早,张先生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将一瓶“阿氟曼”药洒入鱼塘,洒药后约1小时,增氧机附近的鱼就开始翻身,呈中毒症状。当时张先生给李先生打电话,李先生以没时间为由推拖,结果造成鱼塘的鱼几乎死光,造成损失约10万元。

                                  造成损失   厂家索赔

    张先生向中牟法院起诉,要求技术员与厂家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技术员称,自己只是产品的销售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厂家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公司有兽药销售产品证书及相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具备相关资质,产品“阿弗曼”有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且其他用户使用后无此类情况,

    法院查明,关于张先生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定。中牟县畜牧局于2010年7月7日作出豫牟牧罚[2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标称为“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阿维菌素溶液(阿弗曼)”该产品未经农业部审批,属假兽药。

    中牟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鱼死亡损失共计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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