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居住的土墙瓦房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倒塌,好心的弟弟为防止造成意外损失,将哥哥的危房拆除,却惹来了官司。2013年4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李天才的诉讼请求。
李天才与李永杰是同母异父兄弟。1981年,哥哥李天才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尚营村自建土墙瓦房三间。1993年,弟弟李永杰因没地方住,经李天才同意,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2004年,此后无人居住。2012年12月,该房屋因年久失修,房屋的东面山墙倒塌,李永杰为防止房屋倒塌造成其他损害,将三间瓦房剩余部分拆除。李天才得知房屋被拆后,将李永杰告上法庭,要求李永杰将三间瓦房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李天才的三间瓦房因年久失修,东面山墙倒塌,已是危房,被告李永杰为排除危险而将房屋拆除,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并未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