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啊,你们辛苦了,我这纠纷在派出所都没调解成,法庭这么快就调解成功了。”这是4月16日,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核桃园村刘方,拿着法庭转来的750元赔偿款时,对方城法院博望法庭庭长曹天祥道出的肺腑之言。
去年8月16日,原告刘方去博望镇董庄村被告周明的家门口收粮食,因原、被告均是收粮食生意的,被告周明认为原告到其家门口收粮食,影响其生意,双方因言语不当,被告一怒之下把原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毁,原告刘方当即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告周明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在原告的财产损失问题赔偿款上达不成调解协议,原告无奈于2013年1月诉至方城法院。
博望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抵触情绪大,被告认为已经被拘留,不应该再赔偿车损了,原告认为被告虽被拘留,但拘留天数少,且公安机关没有处理好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共计8500元。
听了双方的诉称,办案法官曹天祥抓住双方的症结,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形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后两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在法官的真诚、耐心的调解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750元,并当庭履行,原告放弃了其它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