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照片被滥用 构成侵权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25 10:17:23


    模特受邀参加公司的开业典礼,事后却发现当时的照片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司大量用于经营宣传,模特遂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2013年3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阳亚龙公司停止对原告欣欣肖像权的侵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欣欣是南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签约的一名职业模特,曾多次参加全国以及地方的模特比赛并获得名次和荣誉。2012年8月,欣欣作为嘉宾受邀参加南阳亚龙公司的开业典礼,并同意为其拍摄了一组照片。后亚龙公司在未经欣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欣欣作为嘉宾拍摄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公司门口、公路两侧宣传广告上。欣欣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亚龙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在没有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作为职业模特,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权被侵犯确实使其产品代言工作受损且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对损失赔偿问题酌情支持4000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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