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2-21 10:33:30


    2012年4月,我跟着包工头李某,给邻村的赵某盖三间两层半的楼房。在吊板机吊楼板时,我带着手套的左手被吊板机挤压,致使我的左手食指、中指全部切断,无名指与中指被部分切断,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包工头李某仅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让我找发包人赵某。但赵某拿出一份与李某的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死亡、受伤)损失由承包人李某负担,与发包方无关。”

请问:上述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发包人赵某应否承担责任?

发包人赵某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本案中的协议,通常被称为“生死免责协议”。

协议中的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免责条款必须在事故责任前约定;3、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本案中,发包人赵某与承包人李某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即第七条约定:“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死亡、受伤)损失由承包人李某负担,与发包方无关。”其约定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免责内容无效。

发包人赵某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具体到本案中,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占据主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包人赵某作为建房发包方,应该知道李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建房发包方赵某与承包方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带着手套操作吊板机的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你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丰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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