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 “妻女”求助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21 10:26:27


    “丈夫”外出务工不幸意外身亡,用工单位各项赔偿款均被公公婆婆占有。无奈之下,“妻女”求助法院。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侵犯财产权案件。

2009年1月,李女与李男之子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和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生育一女。2012年6月,李男之子在浙江温州一水电站工地干活时,不幸溺水身亡,用工单位赔偿40万元。但该款全部被其公公婆婆占有。李女带着女儿多次找公公婆婆索要该款,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一推再推。2012年8月,李女及其女儿将李某诉至法院。

虞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贺家仕接手该案后,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后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遂建议李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李冬梅提供了公公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及财产担保后。经过多方查询,40万元赔偿款中的20万元,被转移到李某小孩舅贺某名下,贺某又将该款取走。最终在银行查询到该笔被转移的20万元赔偿款,法院遂依法予以冻结。在笔款项被法院冻结后,承办法官立案庭副庭长贺家仕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承办法官向双方指出,虽然李女与李某之子200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其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李女不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经过从中午九点到下午仅两点的调解。最终,情绪激烈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心平气和的达成惹下协议:李某在抚养女儿两个月后,将抚养权委托给李某夫妇,抚养费由李某夫妇自行负担。李某夫妇于2012年11月4日开始抚养时,一次性返还给李冬梅105000元。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一再对虞城法院表示感谢。至此,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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