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履约有瑕疵 法院依法判纠正

发布时间:2013-02-16 15:02:55


    2月16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买卖房屋的案子,因开发商违反合同,被判三十日内对原告所购的商品房中的厨房内建造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的上、下水管道及排烟道。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

    本案的来龙去脉是:原告沈新春诉称,2012年10月26日,他与被告的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一套的合同。合同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购房款,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如果哪方违约,哪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100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沈新春按合同履行了购房款的支付程序,而被告的开发商却没完成该房屋厨房内的上、下水管道及排烟道的建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开发商按照合同要求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可是,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起诉后,他们已在诉讼期间内对房屋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和整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实际上将该房作为经营餐馆用房出租使用,即使房屋不具备相应的餐馆厨房功能,也不影响其实际效用。且原告主张的100,000万元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应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合同内容里有厨房作餐馆使用的要求,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款,被告亦应完全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内厨房未按约定预留上、下水道,也未设置集中排烟道,使该房的厨房不具备完全的厨房使用功能,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履约瑕疵。原告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合同,完善厨房功能,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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