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放学等外婆摔骨折获赔五万余

发布时间:2013-01-17 10:35:31


    5岁的王某在焦作市一家幼儿园上学,放学后在幼儿园里等外婆,此期间,翻跟头时将前臂摔骨折。事发后,幼儿园称自己没有教侧手翻这门课程,是原告自己玩侧手翻时摔伤,摔伤时间幼儿园已经放学,摔伤时,原告的外婆也到了幼儿园,故原告不存在过错,不予赔偿。

    经长达一年多的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王某及其家长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向法院提供了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了王某在幼儿园摔伤的事实和相关费用,并主张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486元。后幼儿园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9级伤残。幼儿园认为伤残等级过高,重新申请鉴定,法院经合议认为重新申请不合理,故对第一份鉴定予以采信。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是放学,孩子在幼儿园里玩耍时,幼儿园老师也应当在一旁适时保护,由于幼儿园的老师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在原告的受伤事件中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幼儿园共承担58318.74元的赔偿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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