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宣传活动功能与解决纠纷功能相结合,以定纷止争为主。充分利用巡回审判形式,采取以案释法、针对性讲法、普遍性宣传法律等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通过释法活动,重点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审判人员为主向审判人员与陪审员相结合,以陪审员为主。少数当事人把个人利益的保护看得太重,一旦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认为法官的处理不公,对法官的信任度不高,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比较信任,因此,让有一定威望的知名人士和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其指出的问题也容易接受,问题就能很好解决,调解就会成功,从而确保审判良好效果。
三是判决主义向判调相结合,以调解为主。调解与判决相互结合,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通过调解既可以获得与判决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上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判决所具有的高成本和强制性。因此,加大调解力度,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
四是就地公开开庭主义向就地开庭和圆桌座谈相结合,以深入家庭座谈为主。结合最高院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深入到诉讼集中的企业、农村,采取即时调解、定时调解及现场办案、深入家庭座谈等方式,调处案件,解决纠纷,增强诉讼效果。同时,起到了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宣传法律、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五是当事人举证主义向职权取证和依法举证相结合,以职权主义为主。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味地依靠当事人举证来审判,可能造成诉讼能力薄弱者无法实现实体公正。因此,我们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的角度考虑,大力倡导法官调查取证,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判决。
六是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向传统民事和新类型案件相结合,以新类型案件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引发大量新型的、疑难复杂的以及群体性的纠纷诉至法院,这些新型案件矛盾更加尖锐,处理难度增大,我们牢固树立秉承公正的信念,通过巡回办案、调解为主,及时化解新时期社会产生的这些利益纷争,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七是以法庭为主向法庭、机关二审相结合,以机关业务庭一审为主。针对机关业务庭受理的大多是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充分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到案发地采取即时调解、现场办案,解决纠纷。我们要求机关业务庭充分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到厂矿、企业等案发地采取及时调解、现场办案等方式解决群众纠纷。
八是两规立案为主向双轨立案和即时立案相结合,以即时立案为主。根据群众自愿和便利原则,对当事人选择到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后转人民法庭审理;对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由法庭负责立案后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可直接上门立案。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群众,使人民群众的诉讼纠纷审理在家门口,解决在家门口,减少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增强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了法院形象,维护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