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依法对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新野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陈某某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新野县民政局败诉,撤销该局于今年8月31日对罗某某与陈某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原告罗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4日罗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经医治病情好转出院。2011年农历6月3日婚生一男孩。2012年8月31日原告罗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一道来到县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二人并未将罗某某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真相如实告之,新野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未询问双方是否精神异常等实质审查,就草率地为二人颁发了离婚证。陈某某很是高兴,以为终于摔了包袱。谁料罗某某的母亲知道离婚真相后非常恼怒,随将其女儿送到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2012年9月18日罗某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罗某某的母亲即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