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没想到我们的案子这么快就能解决”。赵某和耿某拿到执行款后连声道谢。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案件,这是郑州市法院系统首次通过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的案件。
2012年2月7日,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魏某赔偿赵某、耿某经济损失共计18150.03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未自动履行义务,赵某、耿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赵伟了解到被执行人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后他通过魏某所在服刑监狱向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根据赵某、耿某提供的线索,法官又走访了魏某之前的工作单位,了解到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17877.46元。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即在职期间被判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既然他本人能申请提取公积金,那就是说这公积金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赵伟法官说。后经过审慎研究,法院决定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魏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17877.46元进行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