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条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金钱给付执行的,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清单; 5、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申请执行依据是本院一审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应当提交执行案件审核表。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书的表格填写有关内容。
第五条 案件申请执行费,立案时申请执行人先行预交,最后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额按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任何供执行财产的,以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收取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在七天内交纳。逾期不交纳,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法律规定需缓、减、免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要求媒体公告、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预交公告费用,不预交则视为放弃。
第八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十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现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控制财产等执行中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预交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财产无法调查、控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等影响公正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但必须实事求是。诬告者,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