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女婿将自己的岳父母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取得妻子死亡补偿金的相应份额。
2012年1月6日,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二郎乡范堂村超车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后死亡。法院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之父母张一某、王某、之丈夫吴一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87641元。吴一某与岳父母现为分割共有财产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一某作为张某的丈夫,被告张一某、王某作为张某的父母在张某死亡后,均有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87641元共同享有的权利。其中,丧葬费15151元,是作为原告吴一某处理张某的后事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应归原告所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72490元可作为原告吴一某与被告张一某、王某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被告张一某、王某与死者张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张某的死亡,对二被告造成的伤害较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可适当多分。遂依法判处:丧葬费15151元归原告吴一某所有;共有财产172490元,原告吴某分割51747元,被告张一某、王某分割120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