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02 18:33:28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原告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当事人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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