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起诉提示

发布时间:2009-07-02 18:28:51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必须以行政案件的成立为前提;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受到物质损失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违法行为与物质损失或承担赔偿义务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联系,两项诉讼都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一)直接起诉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单行法律、法规对直接起诉案件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特别规定(15日、30日或1个月)

   (二)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殊诉讼时效法律、法规对不服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5日、30日,3个月)

   四、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行政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复印件)。

   五、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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