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

发布时间:2012-12-18 10:44:0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私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致使法院判决、裁定而无法执行的被告人张永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永新,系新野县上港乡小五村人。211年9月28日,因债务纠纷经债权人董庆兴申请,新野县人民法院以(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张永新所有的砖机一套和东方红拖拉机一台进行扣押。2011年12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永新偿还董庆兴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012年5月31日张永新未按期还款,董庆兴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张永新强制执行。该院于2012年6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发现,2012年5月份张永新私自将被查封砖机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转移被扣押的拖拉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永新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私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扣押物品,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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